铁矿尾矿干排生产线参数
铁矿尾矿干排生产线参数,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、安全管理和堆场关闭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生产作业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。铁矿述尾矿干排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,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细粉状物料。
一、铁矿干尾矿
尾矿经浓缩、脱水工艺处理后得到的水分不大于25%且可以采用车辆、胶带输送机输送的尾矿。
二、铁矿尾矿干排
以车辆、胶带等方式运输,在固定场所按技术规范将干尾矿进行排放、堆存的作业过程。
三、铁矿尾矿堆场
集中存放干尾矿的场所。
四、铁矿尾矿堆场设计
1、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。
2、在尾矿堆场设计中,应对尾矿的干堆、湿排方式进行安全管理、技术经济对比,尾矿库须采用平地式四周筑坝时,应优先选择干堆方式。
3、尾矿堆场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:
3.1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;
3.2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、名胜风景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;
3.3不应位于最高洪水位之下的河滩或最高潮水位下的海滩上;
3.4不应压覆地下资源;
3.5不占或少占耕地、林地;
3.6不宜位于工矿企业、大型水源地、村镇居民区、铁路等重要设施上游;
3.7不宜位于工矿企业、村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;
3.8不宜位于地质构造复杂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;
3.9属于GB 18599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尾矿进行堆场选址,应选在防渗性能良好的地基上,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.5m;不应位于主要水源地上游。
4、尾矿堆场选定后,应进行专门的工程、水文地质勘察。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,应采取有效措施。
5、尾矿水分含量、堆存工艺、堆存顺序、堆场的结构要素、阶段高度、总堆置高度、安全平台宽度、尾矿碾压要求、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,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。
6、当尾矿属于GB 18599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,且堆场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1.2×108cm/s时,堆场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,对渗出的污水应采取收集、处理措施,达标方可排放。
7、堆场排水系统
尾矿干堆场内需设置排水系统,并依据计算的汇水面积、汇水量结果确定排水能力。排水系统的形式及排洪方式应根据所处地质环境及地形条件确定。当堆场四周可能汇集水时,应在外围设置防、排洪设施。
8、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堆场及排洪系统应按抗震标准进行设计。
9、堆场堆积体高于地基5m的尾矿堆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。